10月16日,商务部、科技部发布公告,就修订《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》公开征求意见,并对相关技术实施出口前登记的临时管理措施。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涉及拟增列的人工智能、生物医药、光伏三个领域共40项关键技术,其中拟禁止出口技术14项、拟限制出口技术26项。人工智能领域是重头:拟将大模型、智能体、算力集群、信息处理相关23项关键技术增列至目录。
商务部新闻发言人的表述里,三个关键词值得记下来。一是精准有限:多数被列管的技术已明确具体技术指标,且利用相关技术制造的产品不在管理范围内,企业由此能划出清晰的合规边界。二是分级分类:明确列出了拟适用便利措施的多种出口情形,兼顾安全与可预期性。三是动态调整:将依法对目录管理范围实施动态调整,根据技术发展情况,及时将不先进或落后的技术移出目录。
被明确列管的技术类型也给出了信号:人工智能驱动的恶意代码生成与变异技术、人工智能辅助漏洞挖掘技术等被纳入。这类技术可被用于攻击关键信息基础设施、国防军工、核心政务系统,或用于绕过国家安全防御体系。管理目的是筑牢安全底线、防范滥用恶用。
这是所有做海外业务、调用大模型做产品或服务的企业最想知道的一条。商务部发言人的答复相当清晰:判别具体「出海」情形是否属于技术出口管理范围,核心在于是否涉及限制类技术从中国境内向境外转移。据此形成了一条相对明确的分界线——
| 出海形态 | 是否属于技术出口管理范围 | 便利措施 |
|---|---|---|
| 海外本地化部署(权重出境) | 属于 | 部署在海外自有云等风险可控情形,可适用自动许可 |
| 开源技术出口 | 适用便利措施 | 基本实现「即报即出」 |
| 境外自建自营算力中心 | 适用便利措施 | 自动许可 |
| 对境外提供模型 API 调用 | 不属于大模型技术出口管理范围 | — |
| APP/网页交互式产品 | 不属于大模型技术出口管理范围 | — |
| SaaS 应用对外服务 | 不属于大模型技术出口管理范围 | — |
| 本地端侧轻量化部署 | 不属于大模型技术出口管理范围 | — |
对已通过开源、发表学术论文等方式进入公共领域的相关技术,拟不纳入出口管理范围,为人工智能技术国际交流合作创造良好环境。
唐山有大量做出口外贸的制造企业,也有企业通过 AI 工具做多语言客服、海外内容生成、跨境询盘响应。这次新规对这两类业务的影响路径完全不同。用第三方 API 搭建外贸客服、内容生成工具、用 SaaS 承接海外客户,走的是「不属于大模型技术出口管理范围」这条线;而如果是把自研或买来的模型做本地化部署放到海外自有服务器、或者涉及算力集群与相关受限技术,就需要走许可与登记流程。
另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点在于主体责任。即便主体行为被认定为不在管理范围内,「实施出口前登记的临时管理措施」也意味着登记动作可能先行落地。企业需要做到的是:把出海形态画清楚、把技术来源记清楚、把是否涉及权重转移判清楚,而不是等业务部门先跑起来再补合规。